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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6]6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14 | 生效日期:2006-02-14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惠国税发[2005]20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3]232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该公司确有生产能力且无偷骗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后,方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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