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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迅力体育用品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6]27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6-16 | 生效日期:2006-06-16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迅力体育用品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穗国税发[2006]14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州迅力体育用品设计制作有限公司2005年9-12月份出口的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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