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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地税函[2006]6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我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行蓄洪区移民的居住用房建筑工程,在报经市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在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底之间,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程,已按省地税局《关于灾区建房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401号)的规定征收的税款不退,未征收的不补征。

  附件: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任务市、县(区)名单

  一、合肥市:长丰县
  二、六安市:霍邱县、寿县、裕安区
  三、阜阳市:颍上县、阜南县
  四、淮南市:凤台县、毛集区、潘集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淮南矿务局
  五、蚌埠市:怀远县、五河县、郊区
  六、滁州市:凤阳县、明光市、来安县
  七、省农垦总公司:东风湖农场、正阳关农场、阜蒙农场、潘村湖农场、方邱湖农场、寿西湖农场
  八、省监狱管理局:白湖监狱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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