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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2006]26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于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墨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6年1月27日和2006年1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11月4日以国税函[2005]1045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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