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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6]4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西城、宣武、丰台、通州、房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5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44号)的规定,北京北方红旗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及其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自2005年度起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请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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