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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申请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佛国税函[2006]7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24 | 生效日期:2006-02-24 |
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
你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关于下岗保障支出在税前列支的请示》(农银佛函[2006]1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38号)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因安置富余员工所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共计4,250,000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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