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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地税发[2006]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09 生效日期:2006-01-09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切实提高对汇算清缴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推进汇算清缴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办法》的贯彻实施,将重点解决汇算清缴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企业纳税申报期限太短、汇算清缴程序不规范、质量难以保证等管理问题,从而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质量和效率。有关《办法》的主要变化和操作程序,省局已在2005年12月的所得税业务培训中进行了重点培训和辅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汇算清缴改革和贯彻落实这个《办法》的重要性,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文件,吃透政策精神,明确工作流程,搞好部门配合。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亲自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税政、征管、计会等有关部门参加,明确管理程序和各环节责任,及时协调处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精心安排部署,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005年度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减免税管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一系列新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加之,新的《办法》变化较大,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安排部署。重点是要系统、准确归纳有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及时向企业进行宣传和辅导,并以发放《告知书》等正式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明确征纳双方的责任,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必须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行使职责。
 
  三、及时处理审核审批事项,搞好汇算清缴工作衔接。
 
  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审核审批事项、税率确认等,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完毕。对于个别地市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报送迟缓,审核不严的问题,省局将在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考核工作中加强考核。2006年4月底前,各地市涉及2005年度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均应审批完毕。4月底后,凡涉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省局不再受理。
 
  鉴于与本《办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还未印发,2005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暂仍使用原报表报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暂按本通知附表填报。有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纸由各地市自行组织印制。
 
  四、做好数据统计分析,按期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要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并认真进行指标分析,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总结内容按照总局《办法》的有关要求上报。对有关汇缴典型案例,每地市可选报2户重点分析材料。有关报表报送时间在原规定时间基础上有所调整:汇算清缴报表及总结、《减免税统计表》、《税前审批项目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计表》均应于2006年6月底前报送省局,其中《税前审批项目表》仍填列2005年度各地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审批事项情况,《减免税统计表》填报减免税数据包括备案类和报批类减免税。
 
  2005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地市应对当年汇算企业进行汇算清缴质量评价。对企业实行《办法》后,2005年度自汇自缴情况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期后的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并同往年审批扣除情况进行比较,重点是下放管理和取消审核审批项目的申报扣除情况同检查情况的准确性分析,找出企业汇算清缴中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和税务机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时将对比分析情况一并报送。届时省局将选择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汇算清缴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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