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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国税发[2006]1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启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模式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年度纳税申报的完成,标志着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后纳税申报和法律责任正式确立。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转换后,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内切实履行职责,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快捷、有效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以优质服务促进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
  汇算清缴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年度申报时,重点审核申报时间的时效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填报内容的逻辑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受理过程中,认为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人应予以配合,自行调整申报表,重新申报;汇算清缴期间内,纳税人可以对已申报的资料进行调整和重报。汇算清缴结束,标志着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法律责任确立。
  (二)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流程。根据汇算清缴改革后征纳双方的不同责任,可分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种不同的汇算清缴的工作流程。
  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是:在汇算清缴前,组织部署、作出安排、开展税法宣传、辅导培训;在汇算清缴中,进行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发放表证单书、受理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在汇算清缴后,统计、分析、总结上报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情况,随后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
  纳税人的工作流程是:自行计算、自行调整(或委托税务代理)、领取表证单书、申请税前扣除或减免税事项、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
  (三)延长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其中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为缓解年度申报期后期纳税人集中申报的压力,给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各主管国税机关可引导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分期分批进行年度申报,但不作为处罚依据。
  (四)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取消汇算清缴期内对纳税人汇缴当年年度申报情况的检查,加强汇算清缴后的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及时报送汇缴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和填写相关的表格逐级上报。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表格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二、切实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2005年的汇算清缴是实行国家税务总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第一年,各地要组织认真学习,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严把汇算清缴政策关,认真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措施。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使纳税人了解申报程序、现行的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提高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申报的能力和申报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早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二)严格把好政策关,做好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今年印发的《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及省局实施办法和补充意见。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呆账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是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加强税基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由于今年新的《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实施,新办法比旧办法有较大的变化,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早布置,把好政策关、受理关和审批关。对符合政策规定、报送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申请,各主管征收机关应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企业要取消资格并追缴税款。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向纳税人讲明原因并予以退回或限期改正。对已受理的申请应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负责地及时审核审批,不得任意拖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项审核审批工作须在次年的4月底即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束。
  (三)设立台账,做好基础管理工作。从2005年开始,各类企业都实行了新的会计制度,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与现行税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为了做好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法规的衔接工作,促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新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法规差异的基础管理,省局统一制定了新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明细表(台帐),已从2005年度起实施。这是税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建立起来,防止税款的流失。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中介代理工作。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在推动中介代理工作中,要根据纳税人自愿选择已备案中介机构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五)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工作。汇算清缴总结及报表应于2006年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具体要求如下:
  1.报表内容包括:汇算清缴报表(即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及各分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统计表(见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统计表(见附表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见附表三)。
  2.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户数分析:应对企业总户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亏损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3.汇算清缴总结包括:2005年汇算清缴的基本情况;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附件: (略)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表
2.企业减免所得税统计表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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