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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发[2006]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工)贸企业退(免)税单证备案方式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确认,生产企业退(免)税单证备案方式由主管征税机关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通知》规定,要求所辖出口企业对退(免)税单证备案方式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确认。新办出口企业退税认定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认定企业退(免)税单证备案方式,并指导企业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市局应对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备案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对《通知》规定按照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要加大管理力度,对未按《通知》要求办理出口单证备案的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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