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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发[2006]2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工)贸企业2005年、2006年的出口退税单证,应分年度装订,并使用相应的汇总申报表申请出口退(免)税。
 
  二、总局将对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修订。在新系统下发前,企业可使用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2006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但应在汇总申报表上自行填写《通知》第一条中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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