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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地税发[2006]2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切实抓好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优化服务,认真开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近期,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先后出台了一些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措施,全省地税系统新一代征管信息系统在我市上线,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时间、使用的表证单书、操作流程等都作了较大的调整。为做好相关调整项目的衔接管理,避免出现操作混乱,各分局要切实抓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汇缴工作新流程,正确地进行年度申报。
  今年汇缴宣传与纳税辅导工作应把握以下重点:
  (一)汇缴办法的内容;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方法、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三)各类型纳税人(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表的填报;
  (四)减免税管理办法、财产损失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五)各类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办理程序、需报送资料等。
  为强化宣传效果、统一宣传口径,市局草拟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及月(季)度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明确了各类纳税人进行年度及月(季)度申报的时间及需报送的资料。请各分局及时将此资料印发给纳税人。
 
  二、规范程序,调整汇缴工作重点
  考虑到我局近期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大部分纳税人由原带征方式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需要有一个了解和适应的过程,所以对汇缴办法的实行时间规定如下:查账征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从2005年度汇缴开始适用新的汇缴办法,申报期由原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调整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其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2005年不需进行年度汇缴,从2006年度开始适用新汇缴办法。
  在汇缴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开展评税和重点检查工作,工作量相对减少,各分局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重新确定工作重点。今年汇缴期的工作重点应转移到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涉税事项管理
  减免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总机构管理费、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亏损弥补和确认、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等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基的重要因素。从近年汇缴情况来看,对这些涉税事项的宣传与后续管理是薄弱环节,许多纳税人发生相关事项未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各分局要切实加强这些涉税项目的审核与后续管理。
  (二)动员纳税人自查补报
  各分局应加强纳税调整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并使纳税人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动员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自查补报,以避免产生罚款、滞纳金。对于“三来一补”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预缴情况的审核、比对,及时发现成本费用申报的异常情况,责令疑点企业自查补报,将质疑约谈工作前移至申报期前。
  (三)积极推行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工作是目前进行的评税工作的深化,且更合理合法,因此各分局要在总结多年评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大胆尝试,积极推行该项工作。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三、加强监管,促进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近两年,我局大力推行中介机构出具汇缴查账报告制度,成效显著。在今年汇缴中,我们要继续总结经验,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专项报告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专项税务鉴证报告的监管,促使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市局要求各分局在汇缴期内要有计划地抽查中介汇缴查账报告,有需要的可直接调阅其工作底稿。对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及其代理企业要在汇缴工作总结中披露,市局将根据分局反馈情况进一步核实并作出处理。
  今年中介出具汇缴查账报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2006年2月28日前,企业应将《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回执》(格式见东地税发[2004]5号)交主管税务分局。
  (二)2006年4月30日前,企业需提交查账报告与年度申报表。
  (三)采取成本费用倒求应税所得的“三来一补”企业可以自愿为原则,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出具查账报告。
 
  四、认真总结,提高汇缴上报资料的质量
  汇缴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撰写工作,在总结中要注重对税源作出详细分析,包括税源结构、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重点税源户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等内容。
  有关资料上报的时间和具体要求明确如 表1
 
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及月(季)度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先后出台了一些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措施,以及全省地税系统新征管信息系统在我市地税系统启用运行,为此,我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及月(季)度申报等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为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在2005年汇算清缴工作及新纳税年度开始之际,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从2006年1月1日起(指税款所属期),我局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全面规范,依据纳税人册凭证的设置、保管、收入与成本费用的核算、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确定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原来以营业收入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的具体政策规定请查阅相关文件(国税发[2000]38号及东国税发[2005]143号)。
  纳税人所使用的表证单书和税收负担会因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而相应有所调整,请有关纳税人认真了解有关的规定,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各项调整工作。征收方式有所调整的纳税人请按新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并保证银行扣税账户存备足够资金缴交当期税款。
 
  二、年度申报规定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年度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三来一补企业2005年度汇缴申报期由原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调整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2.其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不需进行2005年度汇缴申报,2006年度汇缴申报期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3.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汇缴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报送《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SB006、SB007,共1张主表10张附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申报表》(SB008);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月(季)度预缴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其中12月份或第4季度预缴申报不能与年度申报合并办理。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适用税率
  1.企业所得税按核定方式征收的(不含门前开票部分),同样适用18%、27%两档照顾性税率,此前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另外,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将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不再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按查账方式征收的,其适用税率由征管信息系统根据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自动确定。有关纳税人应注意有关业务规则,正确填报申报表。
  (三)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企业
  (1)《广东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SB005);
  (2)会计报表(资产负债、利润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三来一补”企业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税务指标月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四、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五、健全账册、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对会计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的法律责任随着纳税申报的完成而正式确立,因此,纳税人需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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