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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岩龙牌炭业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函[2006]3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2016-12-11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龙岩龙牌炭业有限公司外购货物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岩国税发[2005]131号)悉。关于福建省龙岩龙牌炭业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问题,鉴于该公司从2004年2月起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50%,且视同自产产品供货、纳税等情况已经你局稽核无误,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三条规定,同意对该公司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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