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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发[2006]2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205号文的有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205号文对个人基础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205号文授权各省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鉴于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2005年在全省(除深圳外)刚上线,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业户端软件)的逐步推广需要一个稳定的过程,且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整体功能符合205号文的有关规定,因此,我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仍按照《关于印发启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49号)执行;对于未达到免税限额的纳税人资料,在个人信息登记表及扣缴报告申报表中一并填列,不需单独填报205号文中所附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使用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业户端软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未达到免税限额的纳税人的资料,一并在报送的电子个人信息和扣缴申报明细中反映。
  各地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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