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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缴付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地税函[2006]13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你司《关于保险代理人税前购买统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请示》(国寿穗函[2005]22号)收悉。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经研究并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明确: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国家没有新政策出台前,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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