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有关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哈国税发[2006]2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5]2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部署好每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10前,通过以会代训、召开纳税人专题会议、举办辅导班、在办税大厅公示各项税收政策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辅导。
 
  三、各单位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按审批时限和审批权限要求,做出是否同意纳税人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的决定。
 
  四、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季度申报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年度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纳税人根据月应纳税额,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进行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进行汇算清缴。
 
  五、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在每年6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