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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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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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穗国税发[2006]2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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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1-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国税发[2005]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含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及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报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报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基层管理部门审批。外币财产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金融企业单笔(指一个金融企业对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呆账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报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报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基层管理部门审批。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审程序
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
(一)属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批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纳税人也可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报审程序执行。
(二)属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本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必须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资料,不属于本级权限审批的,应将审批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层级转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三、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有关“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标准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补充意见第四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