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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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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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穗国税发[2005]32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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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1-06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区稽查局:
为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防止税款流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穗国税发〔2005〕27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分类问题
从2006年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业分类按《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穗国税发〔2005〕2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在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实际经营的主营收入行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主营收入所属行业后确定其应税所得率。未有发生实际业务的企业暂按纳税人申报的主营收入行业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通知》中“行业”栏所述的“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通知》中“行业”栏所述的“代理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代理业”经营范围(不包括上述第1点所列举的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通知》中“行业”栏所述的“其他服务”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经营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处理
对纳税人兼营不同行业的,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时,应以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最大比例的)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如兼营收入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收入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应税所得率的幅度空间内上调处理;如兼营收入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收入所属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的,则以主营收入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
三、核定征收方式年度鉴定和初次鉴定的完成时间
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鉴定完成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鉴定完成时间为当年的1月底。
四、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定额征收方式的简易征收率调整如下:
2006年简易征收率标准
序号 行业 简易征收率标准
1 工业 2.3%
2 商业 2.3%
3 加工、修理修配 3.3%
4 交通、运输业 3.3%
5 娱乐业 6.6%
6 服务业-饮食业 3.3%
7 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3.3%
六、核定征收审批的权限
(一)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初次鉴定、核定征收纳税户每年按统一调整幅度进行的年度鉴定,由管理分局终审,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年度内需要变更和调整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由区、县级市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须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审批:
1.房地产开发业、中介机构(指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上一年度经营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纳税人
(1)建筑业年经营收入超过2000万元;
(2)饮食业年经营收入超过1500万元;
(3)交通、运输业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
(4)娱乐、桑那、按摩、沐足年经营收入超过 1000万元;
(5)仓储业、租赁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
(6)其他行业年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
(7)旅游、广告、代理年经营收入超过 500万元;
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如有抵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