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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不适用《通知》规定有关税收政策。

  二、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物流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三、试点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管,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为支持我省物流行业发展,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帐簿健全、核算规范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向省局推荐,由省局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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