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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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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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税管告字[2007]21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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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12-26 |
生效日期:2008-01-01 |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8号)的规定,我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发票适用范围。
1、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销售商品房及二手房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
2、本市个人销售二手房、房管部门向个人销售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向个人销售自管产住房,仍使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
二、领购和开具要求。
1、凡在我局办理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于12月27日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不动产发票》,同时持"U盘或移动硬盘"拷取税控加密信息,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应将相关加密信息输入开票系统后,可开具《不动产发票》。
2、对分期付款开票的,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前几次开具发票的代码、号码及金额、累计已交金额、房屋总价款,并打印在备注栏。当累计已交金额等于房屋总价款时,表示购房人已交齐款项。
3、凡2008年1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预售款,已开具《预售款收据》的,应按照收取款项的合计金额补开一张《不动产发票》,"款项性质"填写"4.已收房款",并在备注栏注明每张《预售款收据》的代码、号码和金额。
三、数据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月的营业税申报期内,将发票开具数据汇总导入"U盘或移动硬盘",同时打印清单,一并报送我局,否则将无法继续开具发票。
四、开票软件。
《不动产发票》开票软件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从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免费下载,网址:www.tjcs.gov.cn.
五、发票价格。《不动产发票》每包50份,工本费0.45元/份。
六、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到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不动产发票》,填写《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涉及抵减税款的,还应提供证明原值的有效发票。
七、发票缴销。原《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和《预售款收据》可开具至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2008年1月31日前,持已领未用空白《房地产销售发票》、《预售款收据》到我局办理发票缴销业务,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