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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泸地税发[2007]4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12-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开发项目预计毛利率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计税毛利率为3%(经济适用住房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为准)。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位于泸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三)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位于我市除上述区域以外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问题
  我市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统—确定为15%.
 
  三、房地产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房地产以开发企业名义向购房户开据发票的,其开据发票金额应全部计入开发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对以往应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开发项目在泸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13%;开发项目在其他地方的12%.
 
  五、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一)2006年度新开工项目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已由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且符合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可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
  (三)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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