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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国税函〔2007〕48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2007-12-27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常国税发【2007】7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1266号批复如下:
  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和燃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修,属于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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