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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府办[2007]1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面取代征缴了几十年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对扩大地方税收规模、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我市现已开始征收 2007年度车船税。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协助和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车船税的调查摸底、资料登记和税款征收工作。
 
  二、根据新的车船税条例规定,今年起,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外,其他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车船,都属应税车船,都要依法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各镇、各单位要带头做好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车船的车船税申报、缴纳工作,确保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车船税在今年12月底前及时缴纳入库。
 
  四、各镇、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拥有车船的清查和资料登记工作,积极发动干部职工主动缴纳车船税。
 
  五、地税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确保我市车船税征收工作取得实效。
 
  六、对违反规定不配合地税部门工作的单位,市政府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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