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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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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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永政发[2007]20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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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11-06 |
生效日期:2007-11-06 |
市直各单位,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体制调整后,园区管理职能和管辖区域发生重大变化,仍执行原开发区有关纪要、合同确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既与有关税法和政策不符,也不适应从政策招商向产业招商转变的发展趋势,还与其他工业园区的政策不一致,影响了园区的整体协调发展。为进一步严肃税收政策,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和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府阅[2003]83号纪要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体制调整后,园区管理职能和管辖区域发生了重大变化,若仍执行1%的契税税率,全部兑现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既不符合有关税法政策规定,也会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产生连锁效应和负面影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明确指出,“各地要对本地区的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有关契税的政策法规,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加以纠正。”为此,取消永府阅[2003]83号纪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和兑现”的规定,原以合同、纪要和批示等形式制定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也停止执行和兑现。开发区内所有工业项目和房地产等开发性项目等一律严格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房地产等开发性项目享受中心城区统一的优惠政策。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作为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产业发展平台,各项优惠政策应突出和落实到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支持上。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等开发性项目,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同类型项目同等对待,执行中心城区统一的优惠政策,一律不再单独实行优惠,也不享受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三、为确保各工业园区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公平一致,促进共同发展,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比照长丰工业园的政策,按照永政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建设(技改)项目征地、报建、建设环节优惠政策。对凤凰园工业园内征购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含厂房、职工集体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涉及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1、全额免征。免征征地、报建、建设各环节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鱼塘开发建设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以及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污水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白蚁防治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2、部分免征。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按标准征收20%,80%予以缓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工程造价的0.05%收取;用地管理费按标准的60%收取;市房产局白蚁防治费(只限在装饰、装修环节收取)和房产所有权登记证费,分别按现标准的20%和50%收取;工程定额测编费按标准的50%收取。
(二)有偿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
1、对凤凰园工业园的征购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技改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园内工业企业的各种有偿服务性收费,包括环评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渣土费、施工图审查收费、招投标代理费和国土测绘收费等,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并按现有最低标准的40%内收取。对园区工业企业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免收各种咨询评估费。
2、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评估、验资、司法鉴定、劳动用工等中介服务收费,由有关机构或单位与企业协商和降低标准优惠收取。
(三)社会团体会费优惠政策。凤凰园工业园内工业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超过1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为10元。
(四)凤凰园工业园内工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参照长丰工业园做法,待市财政局会同市优化办、市物价局调查测算,提出具体打捆收费项目和打捆计征额,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实行财政打捆直接征收。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