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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LNG和燃气电厂两个项目税收暂时委托秀屿区管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莆政综[2007]2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2007-12-28
 

市国税局、地税局:
  由于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级独立财政管理体制的设立和实施,秀屿区财政收入规模相应减少。为了保持秀屿区具有一定的财政收入规模,根据秀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并征得项目业主的同意,决定从湄洲湾北岸管委会实施财政收入管征之日起,将市直征纳税人LNG和燃气电厂两个项目税收委托秀屿区管征,期限暂定3年(即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研定。两个项目税收委托秀屿区管征期间,秀屿区所得财力按原办法分成(即两个项目上缴财政收入市、区两级财政所得财力,由市本级与秀屿区对半分成),每年分成财力通过上下级财政决算办理。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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