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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国税函[2007]4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04 生效日期:2007-12-04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是由丹麦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在苏州太仓市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3476.93万元,投资总额4350万元,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销售工业用酶。经2005年6月、2006年7月公司增资(二期),注册资本增至23674.445万元,投资总额增至47101.85万元,经企业申请,江苏省国税局以苏国税函[2007]290号文批复,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的二期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2007年6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审字【2007】05310号文)批复,该公司再次进行增资(三期),投资总额增至83101.85万元,注册资本增至35674.445万元,增资用于扩建糖化酶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版)》鼓励类第3类第8条第11款。经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信会验外报字[2007]第0185号)验证,截至2007年7月26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2007年6月追加投资项目(三期)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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