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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国税函[2007]第56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11-07 生效日期:2007-11-07
 

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你会《关于给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希望工程捐款办理有关免税手续的请示》(粤青基呈字[2007]12号)悉。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在所属的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通过提供特服号码向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3000万元申请予以办理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手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款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上述捐款,按其实际捐赠金额可以作为该公司当期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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