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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佛国税发[2007]13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11-20 生效日期:2008-01-01
 

各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市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的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市局制订了《佛山市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佛山市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不包括个人(指自然人,下同)和个体经营者。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含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如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账簿等资料。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账,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帐,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废旧物资实物台账基本格式见"附件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增加实物台账的内容。
 
  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须向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免税资格确认审批手续:
  (一)申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申请表》(格式见粤国税发[2003]21号)并提供下列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有关规定对资料进行审验、归档。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申请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报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派专人(两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免税条件的,层报区局批准,予以办理免税认定手续。
  (三)变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范围或其他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于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手续。
 
  四、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操作参照小规模纳税人达标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发票管理
  (一)收购发票的管理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收购发票仅限于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零星、生活废弃的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开具。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即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料、下脚料等)或向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进口废旧物资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一律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可申请领购无抵扣联的《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个人收购零星、生活废弃的非生产性废旧物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对同一个人收购对象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即每次(日)在200元(含)以上或每月在5000元(含)以上的,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
  当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同一个人收购对象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每次(日)在200元(含)以上或每月在5000元(含)以上的,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金额按每次(日)或每月累计的实际销售金额开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到销售发票后,此前为其开具的收购发票,应全联次收回作废,如确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废旧物资的个人提供证明后,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予以冲销。
  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非经营性单位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帐,但必须由非经营性单位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由其注明"与原件相符"等并加盖公章。
  6.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按收购对象设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台账,台账基本格式见"附件2",台帐应附收购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做好收购对象、废旧物资名称、金额、数量等情况的记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增加实物台账的内容。
  7.收购发票的审批权限、供应要求均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因经营需要等原因申请提高收购发票开票限额及月供票量的,按税务行政许可有关普通发票审批的规定进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8.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仅供应百元版收购发票;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非经营性单位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等情况需提高收购发票开票限额的,可按前款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9.收购发票的填开要求: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开具内容及项目应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中列明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如属向非经营单位收购的,则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
  (6)收购发票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区内开具;
  (7)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所需款项(包括提取现金及开具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备注栏上签署真实姓名;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必须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
  (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包括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下同)的管理
  1.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申请领购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2.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如实、准确填写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有关栏目。发票的开具内容及项目应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上列明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4.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1)税率栏填写零;
  (2)税额栏填写零;
  (3)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给个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暂以个人身份证的前15位作为购货方识别号。
  5.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实行限量限额供应:每次领购不超过半个月的用量,超过限量领购的,须经主管税务分局的分局长审批,月普通发票最高供应量为1本的情况除外。有关月用量和限额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等情况掌握确定。
 
  六、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买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七、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人、个体经营者不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其收购废旧物资并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应开具销售发票。
 
  八、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经营行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代开条件及程序按照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税发[2004]343号)及《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补充通知》(佛国税函[2006]60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发[2005]15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的单位、个人、个体经营者,如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0000元(含)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货物的购货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对只提供购货合同,不能提供进货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在查验核实相关货物的真实性后,才予以代开发票。
 
  九、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抵扣规定:
  (一)2007年6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在所属期2007年8月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仍可抵扣,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十、异地收购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管理按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十一、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和监控。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每月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须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1.当月用于支付收购款项的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货物进、销、存统计表(格式见粤国税发[2003]21号);
  (二)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纳税评估,一年进行一次以上(含一次)实地核查,并做好评估记录,归档备案,重点审核分析以下内容:
  1.填开的收购发票(或购进废旧物资的有关凭证)
  (1)是否按收购发票的填开要求进行开具,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是否在收购发票备注栏上签名;
  (2)收购废旧物资的来源是否属于生产性废旧物资,向个人收购金额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自行开票,有无到异地收购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
  (3)收购的数量、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合,收购发票的开票量是否异常;
  (4)核查过磅、入仓的登记情况。
  (5)核查废旧物资实物台帐及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台账的设置情况。
  2.付款情况
  (1)收购业务所付款项是否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
  (2)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
  (3)收购单价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有否虚大收购金额。
  3.填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1)是否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填开要求进行开具;
  (2)是否超出使用范围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3)销售单价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有否虚开发票的行为;
  (4)核查过磅、出仓的登记情况。
  4.收款情况
  通过检查银行对账单和账册凭证等资料,核查收款情况是否账实相符,有否虚大销售金额。
  5.购销业务情况
  应用"以进控销"的原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环节进行评估监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取得合法的进货凭证(包括符合开具规定的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货物品目数量、金额与取得合法进货凭证的购进货物品目数量、金额应符合配比关系。主管税务机关按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纳税评估时,凡发现销售数量大于当期销售成本中取得合法进货凭证的购进数量,或开票金额超过当期销售成本中取得合法的进货凭证上注明购货总金额30%的,应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质询,有虚开嫌疑的移送稽查。
  (三)各区局应以半年为一期,于每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前向市局(流转税科邮箱)上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总体情况表》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供票情况明细表》,表格格式见"附件3"、"附件4"。对没有供应收购发票、但有供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企业废旧物资的来源、运输、结算凭证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随表报送。
 
  十二、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核查记录,对指标异常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时提出质询,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其废旧物资的供货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货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其购销价格或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并暂停供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十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供应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条件。
  (二)不按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或申报不实。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
  (四)其他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具收购发票,或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
  (五)其他不按本办法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存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
  (六)库存情况不真实。
  (七)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十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使用合法的进货凭证(指符合开具规定的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按国税函〔2005〕544号和粤国税发〔2003〕21号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凡不能取得合法进货凭证的购进货物,或销售不开具发票的货物,不能确定为废旧物资,在其销售时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十六、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市局此前有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存在差异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十七、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废旧物资实物台账
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台账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总体情况表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供票情况明细表
《佛山市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1 废旧物资实物台帐
废旧物资名称: 计量单位: 所属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日期 摘要 期初结存 本月购入 本月发出 结存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购进凭证类型、号码 记帐凭证号 数量 金额 销售凭证号码 记帐凭证号 数量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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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期末库 存 ? -- -- -- -- -- -- -- -- -- -- ? ?
 
 
附件2 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台账
所属期间: 年 月
销售人名称 ?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身份证地址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废旧物资收购情况
废旧物资名称 收购日期 发票号码 记账凭证号码 结算方式 计量单位 收购数量 收购金额(元) 收购金额累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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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总体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统计截止日期:
征收分局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情况 为个人、个体经营者经营废旧物资门前代开发票情况
认定户数 本年累计销售额(万元) 供票情况
有供应收购发票户数 有供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代开户次 代开金额(万元)
户数 本年累计销售额(万元)
               
               
               
               
               
               
               
               
合计              
 
注:1、本表以半年为一期,以区局为单位,在每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科;
2、有供应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还需填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供票情况明细表》。
 
附件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供票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统计截止日期: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分局 经营范围 收购品目 经营及仓储场地面积(平方米) 从业人员(人) 收购渠道 销售主要对象(填报五个销售额最大的单位) 本年累计销售额(元) 月供应收购发票数量(___元版___份) 月供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数量(___元版___份)
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附件5:《佛山市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存在缺陷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是我国税收管理的重点,也是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按现行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经认定享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包括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用于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可作为下一环节的抵扣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均由企业自行填开,税收管理中存在较大的隐患,主要表现在:
  1、按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收购发票仅限于向个人(指自然人,下同)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零星、生活废弃的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开具。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对象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税务机关对其收购的对象、货物流、资金流难以核实,对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也就难以监控。
  2、目前废旧回收经营单位的废品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从工业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料,二是直接或间接购买进口废料,三是通过"二道贩子"从不同渠道收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一来容易导致产废企业销售下脚(废)料不开发票,不计销售收入,偷漏税款;同时也给"二道贩子"从不合法渠道收集的货物以合法形式进入流通环节创造了空间。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对象大多数是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性企业,由于对收购行为的虚实难以把握,其销售行为的真实性也就值得商榷,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与工业企业串通、虚进虚出,容易带来下一环节税款抵扣管理上的漏洞。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
  1、明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销售行为作出了规定,杜绝企业销售不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随意申报免税销售额的现象。
  2、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账务管理,要求增设废旧物资购、销、存明细账及实物台账等,强化对企业废旧物资运作情况的监控。
  3、明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购进废旧物资时应取得合法进货凭证的种类,加强了对减免项目的管理。
  4、明确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收购发票的管理,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开具的范围、金额等作出规定,规范收购发票的使用,防止违反规定使用收购发票现象的发生。
  5、明确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使用规定,运用增值税以进控销,以票控税的原理,对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减少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与生产企业的关联关系,虚开销售发票进行抵扣的现象。
  6、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税收管理和监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起草部门对各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情况及税收管理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特别对南海区大沥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多次进行实地调查,切实掌握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实际情况,针对实际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制定了《佛山市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初稿由南海区税政管理科完成,在此基础上市局流转税管理科进行了修改,并通过召开业务讨论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各区局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在《办法》拟定过程中,起草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制定了该《办法》。
 
  三、几点说明
  (一)《办法》第五条(一)4小点内容,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制定,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货品,每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每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个人零星废弃生活用品,可开具收购发票进行结算;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货品,每月销售额5000以上,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上,属于超过起征点的销售,该行为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由纳税人依法提供销售发票给购买方,不应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进行结算。
  (二)《办法》第八条内容,是根据《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补充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明确了从事废旧物资的个人、个体经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条件,防止不法分子虚假销售,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下一环节入账的行为。
  (三)《办法》第十四条内容,根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对其应取得的合法进货凭证进行了正列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取得的合法进货凭证包括收购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等五种凭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条件,企业没有取得合法进货凭证,则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的真实性,税务机关不能认定该经营行为是购销废旧物资行为,所以,不能按废旧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免征增值税。
  (四)《办法》第十五条内容,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会计核算作出规定,明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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