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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有色产业发展利益分配机制的意见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市府发[2007]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09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稀土、氟化工产业升级和集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的新的资源配置格局,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保护县(市、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资源加工所在地与资源供给地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现对异地提供稀土矿、萤石矿原矿加工所产生的税收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市政府主导的跨县(市、区)提供原矿加工的,按稀土分离环节、萤石氢氟酸生产环节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返还给资源供给地。
 
  二、税收返还实行全市统一核算。具体由市国税局在每年10月向市经贸委提供全市有关县(市、区)稀土分离环节、萤石氢氟酸生产环节的单位增值税地方所得情况,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并计算出全市的单位平均值后,报市政府审批。全市统一返还单位税收金额一年一定,每年11月份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文件形式下发县(市、区)。
 
  三、税收分配的结算。每年度终了后的次年一月上旬,由资源县(市、区)向市矿管局报送提供原矿清单(见附表),市矿管局会同市稀土矿业公司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和矿管局向各有关生产加工县(市、区)下文公布核实后的外供原矿清单及应返还税收金额,原矿生产加工县(市、区)应在一个月内直接将应返还税款汇至有关资源供给县(市、区),资源供给县(市、区)将税款到账相关证明于次月向市财政局反馈,结算工作由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四、对原矿生产加工县(市、区)税款不及时或不足额返还资源供给县的,将由市政府采取行政措施,包括调减其下一年计划内原矿供给配额、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等,确保此项措施执行到位。
 
  五、本《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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