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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明国税函[2007]9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11-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随着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的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三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管理的通知》(明国税函[2004]63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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