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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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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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京地税企[2007]47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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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12-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规定,根据今年的征管情况及特点,现将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2007年度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的最后一年。各局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对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贯彻落实,保证新老税法的平稳过渡。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各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区县的特点和征管实际,制定本地区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学习贯彻今年的新文件、新政策,严把汇算清缴政策关;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力度,提供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有效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措施,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三、强化涉税审批事项管理。各局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给予审批。
四、实现新老税法的顺利衔接。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继续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执行。因此,明年上半年将处于新、老税法实施交替时期,落实新税法和执行老税法的任务均十分繁重,各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2007年度汇算清缴与2008年一季度预征及新税法实施的工作,及时进行宣传、辅导,做好2008年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征及新税法贯彻落实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做好税源统计分析工作。各局应继续做好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税源统计、税源分析工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6月15日前以书面、电子方式,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和总结报告。
六、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对于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市局将适时召开汇算清缴阶段汇报会,并深入区县局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情况,指导全市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