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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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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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大地税发[2007]105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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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11-16 |
生效日期:2007-10-01 |
市国税各征收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地税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县市区地税局:
为健全我市国、地税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国、地税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地税机关税收征管信息互换工作,是税务机关不断拓展外部信息来源渠道,积极掌控纳税人应税信息的重要方式,是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市新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基础。加强我市国、地税机关税收征管的协作工作,确定长效机制,共享税收征管信息,可以有效提高我市“科学化、精细化”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由国、地税机关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市地税局信息中心组成,具体协调、组织和落实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工作。 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联合制定加强交换与共享的内容、工作要求及数据的标准;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市地税局信息中心负责联合确定信息平台的搭建方式、数据传输的形式及数据的整合应用。
各区域内对应的国、地税机关要相应成立国、地税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税收征管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第四条 税务登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一)信息交换和共享的范围
1、未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2、非正常户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3、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4、停(复)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二)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内容
1、未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法定代表人(业主)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状态等。
2、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法定代表人(业主)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状态和非正常户状态的认定时间等。
3、未达起征点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法定代表人(业主)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状态、所在市场和认定时间等。
4、停(复)业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法定代表人(业主)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状态和停(复)业时间
第五条 税收征收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一)信息交换和共享的范围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内容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法定代表人(业主)名称、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应税税种、入库税额等。
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业主名称、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间、核定税种和核定税额等。
第三章 外部登记信息的共享
第六条 外部登记信息共享部门 国、地税机关要联合做好对工商和质检部门信息的共享工作。
第七条 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内容 (一)信息共享的范围
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二)信息共享的内容
1、设立登记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5、年检验照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第八条 质检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信息共享的范围
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办学和司法行业)及国家机关和不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二)信息共享的内容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办公地址(经营场所)、电话、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批准设立机关等。
第九条 国、地税市局机关负责与市工商部门和市质检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制度的建立。 各区域内对应的国、地税基层税务机关负责本区域内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制度的建立。
第四章 交换和共享信息的应用
第十条 国、地税机关每季度交换和共享一次税收征管信息,数据传输的时间为每年2、5、8、11月份的20日内。
第十一条 信息交换方式以数据文件形式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税务文书及数据交换和共享数据格式由大连市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联合确定。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大连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联合进行解释,规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