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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执行烟叶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宜府发[2007]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2-31 生效日期:2007-12-31
 

筠连县、兴文县、珙县、屏山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保护、调动烟农和产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烤烟生产的积极性,现将我市2008年执行烟叶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2002年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烟叶税基数,其口径和使用渠道维持不变;2008年烟叶税由各县烟草专卖局(营销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其具体规定执行,即按烟叶收购金额的22%上缴各县地税局,烟叶税金入各县财政后,其中15%按照原烟叶税返还的政策和规定返还烟农,各县财政所余4%按照《宜宾市烤烟生产考核奖励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3%用于烟农烤烟种植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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