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净化执法环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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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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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新政办[2007]254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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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12-20 |
生效日期:2007-12-2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税收秩序不断规范,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但是仍有部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不强,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义务,一些纳税人通过开具假发票或者不开具发票偷逃税款,个别纳税人采取各种方法阻挠抵制税收检查甚至暴力抗税,个别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严重干扰了我市治理税收秩序。因此,市政府决定开展一次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偷逃国家税收,破坏税收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税收秩序,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税务部门要以打击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行为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开具白条收据偷逃税款、拒绝阻挠抵制税收检查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公平税收负担,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公安、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开展专项整顿活动。对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发票和偷逃税款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处情况。应税务部门要求,公安部门可提前介入或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在拨付财政金供建设单位建设款项时,要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及税款缴纳情况,凡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未足额缴纳税款的,一律不得拨付建设款项。财政部门下设的各级会计委派机构在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时,要对其取得的支出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凡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的经费支出,一律不得支付,违规支付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全市各金融部门要认真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义务,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对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查询纳税人及相关人员的账户信息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应当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金融部门拒绝执行税务部门依法做出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通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税收法制宣传,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纳税人依法自觉申报纳税。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部门管理要求的宣传,让纳税人知道什么应当纳税,如何纳税;要加强整顿税收秩序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整顿活动氛围;对依法自觉纳税的典型,要予以公开表彰,对偷逃骗抗税典型,要坚决予以曝光。
广大纳税人要不断增强遵章守法、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自觉履行税法规定的各项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开展各类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地区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立足本职工作,积极协税护税,形成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共同整治辖区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