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2-25 |
生效日期:2008-01-01 |
为了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机动车纳税人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船舶纳税人在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
二、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应依法缴纳2008年度的机动车车船税。对于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按日加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人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
四、车船税年应纳税额标准 机动车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大型客车 540元;
(二)中型客车 510元;
(三)小型客车 420元;
(四)微型客车 300元;
(五)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
(六)摩托车 180元。
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每吨6元。
五、对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8日期间新购置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照差额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
六、纳税人需要办理补税、免税、退税的,单位车辆到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个人车辆可到其行驶证上住址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七、纳税人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