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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地税所[2007]2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2008-01-0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统一同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发[2002]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日用化学产品
6
其他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20
农、林、牧、渔业
3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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