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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自地税发[2007]12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9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反映。
 
  一、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
  我市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四区(含高新开发区)城区和郊区的为15%;两县为10%.各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季)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征税款。
 
  二、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我市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第(三)所指开发项目的成本利润率的确定:开发项目位于四区(含高新开发区)城区和郊区的为17%;两县为15%.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预征环节
  各主管地税机在对开发企业预征税款时,应严格执行按月(季)预征税款的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上年年应纳所得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月预征;上年年应纳所得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季预征。
 
  四、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对以往应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时,要严格按国税发[2000]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四区(含高新开发区)城区和郊区为17%;两县为15%.
  2.切实强化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清册》进行动态监控,以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有效提升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清册》主要内容包括: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总面积及已售面积、预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实际销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定金(或排号费)、开发成本及其实际销售成本、预征税款额(含应预征税款额、已预征税款额)。
  (2)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详见附件一)和《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二)》(详见附件二)。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川地税发[2007]98号文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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