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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减免事项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民救发[2007]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09 生效日期:2007-11-09
 

各区(县)民政局、红十字会:
 
  根据沪民救发[2007]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各区县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顺利完成了大部分低保家庭未成年子女身份的比对,但是由于尚有部分人员因身份证等基本信息缺省而无法比对。为更好地维护低保家庭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的权益,保证救助信息的完整,体现政策的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无法进行网络查核比对的在校(园)学生名单,由区县红十字会反馈各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通知申报学生;其他申报人员的名单,经区县红十字会反馈各收费单位通知申报对象。
  上述人员应填报《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个人信息更正表》,到领取低保金的街道(乡镇)救助事务管理所进行信息更正。
 
  二、凡重新填报信息更正表并经过信息更正的上述人员,应将街镇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回执》,交回原收费单位,报区红十字会统一汇总后上报市红十字会。
 
  三、凡应填报信息更正表的申报人员,在12月5日前未办理信息更正手续或未按时交回《回执》的,不再享受本年度有关减免政策。
 
  四、各区县民政局和红十字会要主动沟通、协调,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所要主动配合同级红十字会做好信息变更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凡区县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报告,以便研究处理办法。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红十字会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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