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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车船税的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5 生效日期:2007-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开征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车船税纳税人2007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从2007年10月1日起征收,其中小型客车每辆每年450元、微型客车每辆每年300元、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120元、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年48元。
 
  二、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未缴纳车船税的,统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纳税人也可预先向就近的税务机关、单位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购买“交强险”或已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预缴过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补(退)税手续,其中机动车的个人纳税人也可以在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时一并补缴。
 
  四、有关车船税的具体政策规定,请登录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查询或拨打12366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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