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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国税函[2007]10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07-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总局和省局对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清理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此项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到位。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尽早将此次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等告知到每户一机多票企业,以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的开展。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明确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清理,并且要采取切实措施将此次清理工作对纳税人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各单位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非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纸质缴销及其在CTAIS 2.0系统中相应微机信息的核销工作,并取消供票资格。
  在清理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纳税人。对清理工作量大或涉及纳税人众多的,税务干部可采取到企业实地缴销纸质发票,或者召集企业集中缴销纸质发票等方式进行,同时登记缴销清册,而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的基础上集中在CTAIS 2.0系统中进行发票核销工作,不需要纳税人到办税厅进行纸质发票的核销。
  自2007年7月1日起,在CTAIS 2.0系统中,我市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纳税人不应存在非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票资格。
 
  四、对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票票量增加较多的企业,可以通过更换大容量IC卡(将32K IC卡更换为64K IC卡)、增加分开票机或增加非征期报税次数(非征期内不超过6次)等方式予以解决。
 
  五、自2007年7月1日起,凡经清理后的一机多票企业不得再开具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各单位也不得再向其发售非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各单位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市局将进行抽检,对应缴销而未缴销、应取消供票资格而未取消供票资格或擅自向企业发售非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各单位在此次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上报市局,并于2007年7月4日下班前,将检查清理情况(包括检查户数、违规户数、收缴发票数量以及纠正情况等)以及不参加此次清理的企业名单(分类型)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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