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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承受抵债房产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7]8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7-07-11 生效日期:2007-07-11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抵债房产征缴契税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7]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正泰集团公司的正泰大厦地下一层产权直接过户到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江北营业部名下,用于抵偿债务,法律上已经确权,房屋权属转移已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江北营业部承受抵债房产,不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均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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