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物价局清理生猪屠宰税费征收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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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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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六政办秘[2007]100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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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9-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生猪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各项收费的紧急通知》(皖价电[2007]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生猪屠宰税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税费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的意见》(皖政办[2003]12号)规定和省物价局《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定点屠宰的生猪税费必须严格实行“三费”(检疫费、工商管理费、加工服务费)、“二税”(所得税、增值税)制度,每头生猪税费总额不得超过55元,其中:增值税7元/头,所得税17元/头,工商管理费4元/头,检疫费4元/头,加工费23元/头,具体分解标准由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二、规范生猪屠宰税费征收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以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的有关要求,改变过去使用税费“一票制”的做法,其行政性收费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向财政部门领取,并负责票据的保管和使用。各县区过去印制的税费票据自行废止。生猪屠宰税费中属于市本级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部分要全额缴存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检疫费、工商管理费、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由农委、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按规定征收。
三、调整后的生猪屠宰税费征收标准和办法,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区和市商务局(定点办)、农委、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妥善安排、密切配合,确保生猪屠宰税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