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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国税发[2007]20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07-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一、省国家税务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省国家税务局领导要求督促查办的案件;根据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大案要案及省国家税务局掌握的各省辖市发生的大案要案情况,经领导研究后,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案件。
 
  二、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市内多个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查处困难较大的案件;省国家税务局认为需要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办的案件;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省国家税务局或者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要求督促查办的案件;根据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大案要案及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掌握的各县(市)、区发生的大案要案情况,经领导研究后,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案件。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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