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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17 生效日期:2007-08-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7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21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8元。”
 
  三、删除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新的第二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最末一句:“待经过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新规定的面积计算。”
  此外,对本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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