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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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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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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7-13 |
生效日期:2007-07-13 |
为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维护市场经济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局决定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时间及步骤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在此之前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同时停止销售。2007年8月1日以后,凡使用旧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需要增加税控机具的,应按照规定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三) 纳税人在2007年7月31日前购置的税控装置可继续使用,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时间及要求市局将另文通知。
三、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国标税控收款机产品的选型招标工作,并最终确定六家国标税控生产企业作为我市的国标税控收款机的供应商,分别为
(一) 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二) 深圳创华合作有限公司;
(三)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 深圳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四、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类型
国标税控收款机分为三种类型。即:税控收款机、税控外挂器、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可开具国标税控机打卷式发票;税控外挂器可开具国标税控机打折式发票;金融税控收款机具备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可开具金融税控机打卷式发票(此款机具暂缓推行)。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则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五、关于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精神,纳税人在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时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所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后抵免应纳营业税税额。具体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275号)文件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