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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2007-08-01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我省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政策的通知》黑财农村[2006]11号文件的精神,从2007年8月1日起我市的非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不含140平方米)契税税率调整为3%。2007年8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开具《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购房人缴纳契税时仍按原税率1.5%征收。
 
大庆市财政局
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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