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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珠地税发[2007]17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分)局: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分局与纳税人就减免税申请受理之前,减免税范围内的税款是否必须先行缴纳的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影响了减免税审批工作的开展。为理顺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落实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市局现对减免税审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如申请的减免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受理、审核、批复、备案或上报审批。若不执行有关程序和时限的规定,导致办理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的延误或没有依法贯彻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将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过错责任。
 
  二、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减免税范围内的税款的先行缴纳,不是减免税申请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时,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催报催缴税款,并明确告知纳税人,如减免税申请不获批准,其未被批准减免的未缴税款应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征的起止时间不得扣除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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