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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委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7]3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2007-07-13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委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向公众销售门票时,由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向所辖主管区局(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统一领取《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后,发放给各门票代售点向购票者开具,该发票的“经营项目”一栏只能开具为“奥运会门票”,从门票代售点购买的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发售该发票时,仍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不得征税,但要注意提醒开票者注意节约成本。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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