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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国税函[2007]15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07-11 生效日期:2016-12-11
 

海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海门国税请[2006]4号)收悉,经请示,省局以苏国税函[2007]256号予以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从2006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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