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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梅地税函[2007]1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4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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