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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税[2007]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09 生效日期:2007-07-09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及营业税减征限额的确定
  各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增值税退税和营业税减征限额,并将当地每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增值税退税核定限额、营业税减征核定限额及时报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幅度的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和幅度,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92号)执行,即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三、关于原福利企业的税收处理
  对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2007年6月31日以前(税款所属期)实现的税收仍按原政策规定办理。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税款结算手续。
 
  四、关于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领导,有效贯彻落实“财税[2007]92号”政策规定,我省拟建立由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财政、民政及残疾人联合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也要相互配合,加强领导,密切与同级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和沟通,建立由税务部门牵头的本级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税务部门每半年将执行“财税[2007]92号”政策的减免(退)税收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州)税务部门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州)汇总后上报省级税务部门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有关我省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管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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